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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作者: 点击:335发布时间:2021-12-28 21:45:37
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按照“房随地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原则与“地随房走”原则合称“房地同走”原则。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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