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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 点击:338发布时间:2021-12-29 09:23:57

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士地使用杈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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