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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抢进度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案

【案例】

原告:某地区气象局。

被告:某县建筑工程二队。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82年5月14日,某地区气象局,向法院起诉称,某县建筑工程二队承包该局的气象观测楼,建筑工程质量低劣,经技术人员鉴定和县、地两级政府研究,决定“全部推倒重建”,然而工程二队拒不执行,要求法院处理。

248工程二队于5月22日作了答辩,承认在施工中存在着偏重进度,忽视质量的问题,致使工程的某些部位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愿意承担责任,但对有些检查数据是否准确持有怀疑。地区行署关于“应全部推倒重建”的批复,是在没有充分征求技术人员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工程二队认为,只要进行加固补强,并不影响在八度震区使用。从起诉书与答辩状看,双方对工程质量所存在的问题,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争执的焦点是:一方要求全部推倒重建,一方认为可以采取加固补强措施。这是关系到建设单位的使用安全和国家近十万元资产损失的问题,需要认真调查处理。

经法院调查证实,1980年6月,气象局与工程二队签订了一份气象观测楼建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面积为1114平方米,预算总造价为14.7万元,质量要求按地区计委设计室设计的图纸施工,1980年6月下旬开工,1981年5月30日全部竣工交付使用。6月27日,工程二队如期开工,至同年12月26日因冬季气温太低而停工。此时,二层楼楼面板安装结束,并砌筑了部分墙体,完成工程量8.8万元,加上气象局支付的材料差价9138元,共计97138元。1981年3月25日,工程二队进行开工前质量检查,发现两个混凝土柱与梁交接处约有15厘米范围震捣不实,出现狗洞,即会同气象局共同检查,又发现了不少部位质量有问题。为此,决定暂不开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汇报,有关部门从1981年5月12日至12月8日,先后组织过四次技术检查,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低劣,但如何处理,意见有分歧。1981年12月10日,地、县计委写了《关于XX地区气象局气象观测楼施工事故的检查报告》,报告从坚持高质量,保证八级地震区使用出发,提出了全部推倒重建的意见。1982年3月22日地区行署作了批复,同意地、县两级计委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法院走访了自治区建委施工队、自治区设计院、建工研究所、地区设计室、城建局等十一个单位,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67人次,特别注重原参与检查过此项工程的十二名工程师和技术员的意见。他们中除两人认为需要推倒重建外,其他同志都认为可以采取加固补强措施。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又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自治区建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区建委接受委托后,立即委派以设计技术处副处长吴XX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鉴定组到现场进行测试鉴定。鉴定书经总工程师审定签字。鉴定确认: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现场混乱,没有施工技术措施,没有技术交底,没有建材检验和砂浆、混凝土级配等各项验收制度,质量无人把关,因而造成砖墙局部偏差2厘米、地圈粱强度未达设计要求、柱子有裂缝、空气板露筋裂缝、灰土基础少下白灰60吨等质量事故。但原设计安全系数过大,经过加固补强后,这些问题可能补救,仍可保证八级地震时的安全,使用期能超过一般砖混结构60年以上的年限,同时提出了加固补强方案。业务部门的科学鉴定,为解决问题打下了基础。

二、调解结果

在对工程质量全面调查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法院于1982年8月16日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当天达成协议: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在工程二队,工程队应按区建委提出的加固补强方案进行认真加固。施工中要接受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分步分项进行验收,加固所需一切费用由工程二队承担;2、灰土基础偷工减料的60吨白灰由工程队按价退还给气象局。

 

【评析】

此案调解协议正确,理由是:

1、指导思想正确。这是一件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该项工程经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后,能否在八级地震区使用。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取得科学依据后,决定不推倒重建,由承包单位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既保证了建设单位的使用安全,又避免了近10万元的财产损失,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责任明确,这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建筑承包单位不按合同要求施工,因而应由建筑承包单位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交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于施工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应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249“施工单位由于本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材料和构件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费用,均应自行负担。”加固补强属于返工性质,损失费用自应由建筑二队负担。此外,建二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灰土基础少下60吨白灰的折价,当然应退还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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