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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技术和力量不足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案 【案例】 原告:某青年合作服务站。 被告:某石闸建筑工程队。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86年初,某石闸建筑工程队为青年合作服务站施工零星工程。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承包合同,由某石闸建筑加工程队为青年服务站施工14间混砖结构平房,建筑面积为299.6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22元,总计人工费6,592.19元。图纸由青年服务站提供,施工前双方议定由三七墙改为二四墙。地台抄平由青年服务站负责, 石闸工程队于1986年4月22日,先开17间,开工时进场14人左右。至5月初,石闸工程队施工的7间平房,前后檐墙及腰山已平均砌筑墙体一米高。石闸工程队在施工中曾因砌筑不合格,返工两次。后发现已砌筑后两米高的墙体,从根基到第6层砖向外突出4公分;东侧第二、三道腰山不对中线,青年服务站要求第一层基础砖用碎砖砌筑,石闸工程队使用了一部分整砖砌筑。至此,石闸工程队停下来,又开挖另外七间平房的基础糟,仅剩下建筑工人5人。 双方为第一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了争议,石闸工程队撤离现场。后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青年服务站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250法院认为:石闸工程队在为青年服务站施工14间平房之前,曾为青年服务站施工零星工程,对于石闸工程队的技术力量和施工力量,青年服务站是了解的,明知石闸工程队不能承担14间平房的施工任务,而与其签订建筑承包合同,致使石闸工程队施工中,由于质量不合格发生纠纷,对此青年服务站应负一定责任。 石闸工程队明知自己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力量不足,在施工中不增加技术力量,也不增加施工力量。在青年服务站两次要求返工的情况下,石闸工程队始终不重视这一问题,致使后檐墙砌歪,两道腰山不对中线,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给青年服务站造成了材料上的浪费,延误了工期。对此纠纷,石闸工程队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5项和第3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 2.石闸工程队负责拆除不合格的后檐墙和东侧第二、三两道腰山,拆除费自负; 3.石闸工程队以第二期工程开挖基础槽人工费,抵冲赔偿青年服务站损失费; 4.青年服务站给付石闸工程队已完成的工程人工费7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付逾期的违约金。”石闸工程队砌墙质量不合格,两次返工,质量仍然严重不合格,造成建筑材料浪费,延误工期,承包方石闸工程队应负主要违约责任。为此,法院判令石闸工程队负责拆除不合格的墙体,并以第二期工程开挖基础糟的人工费,抵冲赔偿青年服务站的损失费,是完全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发包方青年服务队对石闸工程队曾有一度接触,但实际上对其技术力量及施工力量并不甚了解,因此贸然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造成建筑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发包方青年服务站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可见,认真了解承包方的施工技术、质量及施工力量是十分必要的。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者应引以为戒。 石闸工程队建筑技术和施工力量不足,施工中又不增加技术力量和施工力量,盲目蛮干,造成了无效施工,为此法院判决解除这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完全必要的,对缺乏技术力量靠欺骗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的建筑队,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不能容允他们任意与发包方签订此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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