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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骗取承包商质量保证金案

【案例】

 

原告:广东豪景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香港美华建筑公司。

 

1992年3月,广东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与香港美华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规定由承包方承建在广东某市修建一座豪景花园。合同主要条款有:1、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等工程的所有建设事宜,承包方应保证工程质量;2、业主负责费用的支付,并有权验收工程;3、工程总造价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每期1000万元人民币;4、276为保证承包方按时到达某市,按时开工,并能按时完工,双方协商同意,由承包方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待依合同履行义务后,随最后一批价款一并返还给承包方;5、工程期间是:从1992年5月1日至1994年1月31日,延期一日,收取10万元的罚金。

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合同规定于1992年3月20日生效。1992年3月3日,承包方即开出5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并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 的业务往来,打入业主的帐户。1992年4月20日,承包方来到广东某市,准备如期开工,找业主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却发现业主失踪了,其在中国银行某市支行的帐户已取消,资金提走;在某市工商管理局的公司注册业注销。经调查,某市豪景花园的业主是另一家公司,广东豪景花园有限公司只是假业主。至此,承包方才发觉上当受骗,当时为了获得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惜同意先交信誉金的不公平条件,被假业主借机敲竹杠。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工程承包进行诈骗的案例。假业主广东豪景花园有限公司的诈骗手法其实并不复杂。承包方香港美华建筑公司之所以上当受骗,一是主观认识不够,二是客观上无相应的担保限制措施。

277承包方的下述做法值得借鉴:

一、承包方在主观上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对发包方的真实身份及其资信做事前调查。豪景花园工程项目是一个在新闻媒体上广做宣传的建设项目,承包方只注意了如果能承包此工程就能带来高额利润,而对其它事项,诸如发包方的情况,没给予过多的注意。广东豪景花园有限公司正是通过某种渠道探听到香港美华建筑公司的内情,而设下骗局的。这提醒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注意对对方的情况进行审核、调查,调查一般应包括下列项目: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帐号、会计报表、在当地的商誉、雇佣人员的素质、技术开发的实力等等。在本案中,广东豪景花园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栏填的是“提供餐饮服务”是无经营工程建设项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许多受骗案都与资信调查有关,签定合同双方务必进行资信调查。

二、承包方为了签定合同、承揽工程项目,置明显的不公平合同条款于不顾,自落陷阱。如上分析,合同中关于承包方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的义务,就应当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对等义务,或对此采取一些限制措施,让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不能轻易取走款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首期工程款后才能取走该笔信誉金;或者,将该笔信誉金作为保证金,存入某帐户银行,规定只有在承包方真正出现了合同规定的违约的情形后,业主才能取走该质量保证金。

三、此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依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香港公司在事前就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一下咨询,也不至于履行合同,继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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