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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理工程师提供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承包商费用增加案

【案例】

295在一个案例中,原告是承包商,承担一项河床疏浚工程,该疏浚工程是根据被告——监理工程师的勘察报告进行的。承包商诉称,由于河床石头太多,他们不得不采用大型施工设备进行施工,这样导致施工的难度和费用都大大增加。承包商指出,在招标阶段,工程师在报告中提供的资料是不适当的,没有准确表明河床中石头的范围和密度。承包商认为,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工程师应当能够认识到他的疏忽将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因此,工程师应当承担这类能够预见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师要承担承包商的这类损失,也不能根据侵权法认定工程师对承包商有直接的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该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

【评析】

本案也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勘察资料不合适而引起的纠纷。本案涉及建筑合同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关系问题。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是非常重要的三角关系,其中业主同监理工程师签订聘用合同,同时业主又与承包商签订有工程施工合同。这里只有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一般没有合同关系。而在实际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控制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监理工程师的指挥和命令对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都有重大影响。例如在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只有获得监理工程师的付款证书以后才能在业主那里获得工程进度款。在建筑工程中一个经常发生的争议就是,因为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监理不当而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向监理工程师索赔。

本案判决表明了法院审判中的这样一种倾向,即由于监理工程师有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一般不支持承包商直接向监理工程师索赔,也不支持承包商运用侵权法律向监理工程师索赔。这种审判倾向的一个依据是,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向业主索赔,如果监理工程师有疏忽和其它责任那是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注意,这只是一般倾向,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成功地向监理工程师索赔。有的文献把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归结为以下要件:1、监理工程师知道其所做的陈述(有关图纸、文件、指令等等)将传达给承包商或承包商的成员;2、监理工程师知道其上述陈述是与有关工程密切相关的;3、承包商有可能依据上述陈述进行施工;4、承包商实际依赖了监理工程师的陈述并对承包商产生了一定的后果。

在我国,《建筑法》第三+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筑法》只规定了监理单位对业主或建设单位的责任,而没有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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