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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标活动不合乎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案例】

75在一个招标活动中,一个政府业主拒绝依照自己的招标程序,将房屋卖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而将房屋卖给了一个迟到的投标人。

    法院认为,法定招标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倾向性,确保以诚实的方法、优惠的价格取得合同。同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虽然对招标程序小的偏差不应导致一个投标和合同的无效,但一个新的投标人在法定时间以外递交标书不是小的偏差。法院判决业主的授标无效,业主应当将房屋卖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

 

【评析】

招标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招标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于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审查不能不合理而达到“吹毛求疵”的程度,也就是说,并不是对招标法规或招标文件的任何不一致都要认定招标过程无效。确定一个招标过程是否有效(符合公共招标法规的技术性要求)可以归结为:缺陷是否是微不足道的,从而可以允许;对招标程序的违反是否违背了立法意图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显著的不公正。应当明确,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是有关招标法规最高原则。

本案中,政府业主将房屋卖给一个迟到的投标人,这就难以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平等竞争原则,因为是否存在私下串通无法认定,也无法排除。法院判决授标无效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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