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4、 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 【案例】 某政府部门招标回填一个矿坑,要求获得一个最大竞争性招标,同时力求保证政府部门从竞争中获益。某承包商的标价最低。但该政府部门在认真审查和比较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措施和承包商标书的有关内容后,发现标书有下列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情况:一、标书中没有提供有关承包商推荐的设备供应商的有关设备适用性的说明文件;二、标书中没有提供有关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的充分并符合要求的资料;三、标书没有提供灌注泥浆的有关资料;四、标书没有提供要求列明的分包商名单。该政府部门要求承包商给予澄清,并给承包商一个补正的机会。但承包商提供的资料比原来的标书没有实质性的改进。于是该政府部门拒绝了承包商的投标。承包商起诉政府部门力图阻止州政府授标给次低报价的投标者,而将合同授予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承包商的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差距,但还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违反,所以政府部门拒绝承包商的投标是不适当的。一审法院认为只要承包商在授标后法院的诉讼中能够证明自己胜任招标的工作,其提交的投标与招标文件的差距就应认定为微不足道的。判决政府部门将合同授予该最低价承包商。政府部门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的原则是,对于政府部门发包的公共合同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人的指导。政府部门负有责任依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一个标书。进行招标需要广泛的知识和高超的技术,行政机关应该有广泛的权限去作出判断和决定。如果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没有欺诈、恶意串通、反复无常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为,判断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法院不应介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证明行政机关非法行使决定权的举证责任在要求推翻行政决定的一方。 【评析】 76标书应当满足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将被视为废标而失去中标机会,进而失去合同。但是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判断一个标书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一项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其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也非常多,要求标书一点疏漏也没有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具体判断标书疏漏的性质是否严重,以便确定标书是否合格。由于法官均不是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法院作出审查和判断也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观点,必要时听取专业人员的证词,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判断标书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该标书疏漏的存在是否违背了《建筑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原则。如果允许该标书疏漏的存在将导致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正和不公平,那就应当认定该标书是不合格的标书。 77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政府部门作为业主进行招标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政府部门是有法定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对其管辖的事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二、相对于法院,政府部门对其管辖的业务更加熟悉和精通。因此法院在审查政府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决定时应当谨慎一些,尽量尊重政府部门的决定。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政府部门所做的决定有不诚实、欺诈或者串通等行为,或者所做决定有恶意、没有任何根据的武断和反复无常,或者所做决定明显违法和不合理,那么法院就可以考虑判决推翻政府部门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