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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书中的数字错误

    【案例】

    92在某个工程的招标文件,某分项工程要求单价一栏用大写,随后一栏用小写,分项合计用小写。一个承包商在单价一栏写明“叁万伍千美元”,随后一栏却写明单价为“3500美元”;工程量为10,分项总计为“35,000美元”。在本案中,若采用“3500美元”,该承包商是最低报价人;但若采用“叁万伍千美元”,分项总计为350,000美元,则该承包商就不是最低报价人。招标文件规定:当单价与总价矛盾时,优先采用单价;当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优先采用大写。业主根据这个标准,将该承包商的分项报价从“35,000美元”改为“350,000美元”,这样就取消了该承包商的中标资格。

该承包商起诉力图阻止业主将合同授予次低价承包商,要求业主接受标书中的“小写单价”,从而将合同授予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将合同授予次低报价人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因而有合理根据的。法院支持了业主的决定。最低价承包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承包商的标书本身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他的意图是“3500美元”,而不是“叁万五千美元”。法院是在参考了工程师的底价和其它承包商的报价后认为,原告在分项合计中的数字进一步确认了他的真实意图。93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该是最低报价人,但二审法院拒绝解除业主同次低价承包商的合同,因为大量的准备工作已经展开,解除该合同将导致巨大的资金浪费。法院判决业主补偿上诉人的投标费用,起诉费用和律师费用。

 

    【评析】

    94本案涉及如何适用招标规则的问题。原则上讲,招标规则只有在投标人意图含糊时用来解决冲突和矛盾。95如果投标人的意图是明确而不是含糊的时候,那他的意图就应该是有效的,而不论结果是什么。这时不用考虑适用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投标人的意图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在本案中,投标文件中的错误非常明显,很容易判断投标人的意图,尤其当比较了招标底价和其它投标人的报价之后,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就更清楚了。但如果判断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很困难,或者存在一种可能,即投标人故意在标书中加入错误,使标书报价比较高,而当这个高报价没有中标时,投标人再声称自己标书有错误而寻求更正以求中标。这时法院就可以直接适用招标规则的评标指南而使工作简化。

    对于承包商而言,他们必须认真审查标书、保证标书准确无误,不能指望自己的标书有错误而在开标以后寻求更正,因为适用招标规则进行评标毕竟是有合理依据的。

    96本案中尽管该最低价承包商的报价最后被确定为报价最低,但法院却没有解除业主同次低价投标人的合同,而是判决业主补偿最低价承包商的投标费用,起诉费用和律师费用。这并不是该承包商希望的,获得合同才是他的真正目的。这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的启示是,承包商在招标活动中对于自己的错误应及时更正,对招标过程的异议也应尽快提出。如果等到授标以后再提出往往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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