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2、 标书没有按要求列明分包商 【案例】 103在一个工程招标中,招标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列明分包商。任何一个分包商至少要承担工程项目的2%或者更多制造或安装任务。承包商没有列明从事钢结构的分包商,而是自己填写了该项目的报价。中标后,该承包商将钢结构项目分包出去。这为承包商节省了一笔费用。业主起诉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将这笔费用返还业主。法院支持了业主,判决承包商将该笔费用返还业主。 【评析】 本案涉及在标书中列明分包商的问题。大多数招标文件均要求投标书在标书中列明分包工程项目和分包商名单。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没有列明分包商的标书是否是一个合格的标书,即标书没有列明分包商的这个缺陷是否可以认定为“轻微违规”而予以原谅。一般地说,从招标法的法理上讲,承包商疏于列明分包商如果没有任何恶意,没有列明分包商属于一个“轻微的疏漏”,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有关法规或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标书列明分包商,或者直接间接表明该条款是一项实质性条款,则法院应当认定这是一项实质性条款,没有列明分包商的标书是无效的,即应尊重招标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04其二,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承包商在标书中列明分包商,但承包商在标书中没有列明,而业主已经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在获得合同以后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如何处理?正如本案。我们认为,如果承包商在投标的时候就列明钢结构分包商,那么他的报价还会低一些,同时业主也会以更低的价格签定合同。这就是说,承包商额外节省的费用是因为没有列明分包商而取得的,该笔费用本应是业主应该节省的。因此,法院判决承包商将节省的该笔费用返还业主是公平合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