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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业主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案例】 业主招标修复城市的地下铁路系统。招标底价为1-1.4亿美元。招标结束后,业主发现投标报价显著高于底价。于是业主宣布将同投标人个别磋商。在同次低价投标人磋商时,该投标人建议修改合同文件后即可显著降低合同价格。业主根据这个建议同最低价投标人磋商,该投标人同意降价,但业主认为降价幅度不够。业主拒绝所有投标准备另行招标。在新的招标方案中,工程规模比原来减少了两千万美元左右。最低价投标人起诉要求停止招标将合同授给他。法院认为,业主为获得更低价的合同而再次招标理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 【评析】 105这是关于业主拒绝任何标书或拒绝所有标书的权力。在大多数招标文件中均有这类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这样的规定对承包商是非常不利的。这是因为建筑行业是买方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即使对这样不利的条款,承包商也无可奈何。我们知道,承包商准备投标是一个费用可观的工作,尤其参与国际招标投标竞争,费用就更不能小视。然而当他们费钱、费力、费时地准备了投标,所面对的却是业主随时的拒绝,甚至宣布整个招标程序无效,而业主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要尊重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院对于这类规定都采用狭义解释以限制过分的不公平。也就是说,业主拒绝任何投标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他行使这一权力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平等竞争为原则。如果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不合理、不诚实或者有其他非法行为存在,法院就有权审查并纠正业主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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