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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业主拒绝所有标书重新招标权利的限制 【案例】 106在一个工程的招标中,业主将合同授予了承包商甲。但另一个承包商乙提出起诉,指出甲承包商没有适当的施工许可证。考虑到解决诉讼纠纷会耽误工程进度,业主拒绝了所有投标,准备重新招标。结果两个投标人都提出起诉。 法院在审查中认定最低价承包商甲的施工许可证是适当的,拒绝所有投标是错误的。招标文件规定,业主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另一条则规定,业主在接到标书后必须在30天内将合同授予最低价投标人或者拒绝所有投标。这个条款是强制性的。法院认为法院有义务禁止业主将合同授予甲承包商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但法院无权要求业主将合同授予甲承包商,因为在授标前,业主有权拒绝所有投标。但本案的问题在于,在业主已经将合同授予甲承包商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力拒绝所有投标。 法院认为根据招标规则,业主对于是否拒绝所有标书有选择权。但是,一旦业主履行了他的选择权,将合同授予了最低价的合格的承包商,他就不能再拒绝所有的投标而另行招标。否则就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可能造成存在倾向性。法院判决业主拒绝所有标书无效,应当将合同授予甲承包商。 【评析】 这是一个法院对业主“拒绝所有标书”权力进行审查的一个例子。107虽然业主“拒绝所有标书”的权力很大,但不能毫无限制,否则将导致投标人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这对投标人是不公平的;同时,更重要的,业主毫无限制地“拒绝所有标书”也容易导致招标产生倾向性。假设业主内定了一个承包商,在一个招标过程中该内定的承包商没有中标,业主便拒绝所有标书;下一次内定承包商再失败,业主再拒绝所有标书……直到该承包商中标。这将导致非常荒唐和不合理的情况。因此法院对招标过程进行审查,限制业主不合理地行使“拒绝所有标书”权力是非常必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业主拒绝所有标书的目的是想避免耽误工程进度和增加费用。但法院下达判决时已经是两年以后了。接下来的问题是承包商是否要求业主补偿案件审理期间的费用。看来业主既耽误了时间,又要增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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