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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标书错误较小允许更正,不许撤回

【案例】

118业主招标进行道路工程建设。某投标人是次低价投标人。在该投标人标书的“施工动员”款项中写明“90,491.00美元”,但该款的大写却写明“玖仟肆佰玖拾壹美元”。如果适用大写则该投标人的标价比原最低报价稍低而成为最低价投标人。业主根据“大写优于小写”的规定将投标人标书的报价进行更改并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该投标人要求撤回标书,在业主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的情况下,该承包商起诉业主。

法院认为,由于标书错误很小,不能构成“重大错误”,因此不同意投标人撤回标书,而允许业主根据招标规则对标书进行改正并将合同按照改正以后的价格授予该承包商。

原最低价投标人认为业主修正了标书报价以使标书报价最低,这是不合理的。法院认为,业主修正标书是根据“大写优于小写”的规定,而不是根据投标人的愿望进行的修改。法院不支持原最低价投标人的异议。

 

【评析】

对于投标人的标书错误,业主首先应当确定标书错误是否属于“重大错误”,即投标人是否有权撤回;在已经确定了投标人有权撤回标书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标书;当标书错误不大,不属于“重大错误”,则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而应当接受业主的修正,按修正以后的价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换一句话说,投标人的标书有“重大错误”,投标人或者撤回标书,或者按照错误的价格(较低的价格)签订合同,而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标书价格、按修改后的标书价格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的标书错误不大,不属于“重大错误”,则业主可以对标书价格进行修改,投标人必须按照修改后的标书价格签订履行合同,而不允许投标人再选择撤回标书。为什么呢?假使一个投标人提交了一个错误的标书,对错误的标书允许撤回,又允许投标人进行修改,这样,该投标人就比其它投标人处于一种优越的地位,如果他想签订合同,他就放弃撤回,而选择修改标书按修改后的标书同业主签订合同;如果他不想签订合同,他就选择撤回标书。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了错误标书倒比其它投标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即有了优越的地位,这是不公平的。

在本案中,更正标书所涉及的金额只占标书报价的2.5%,而且按大写数字改正过的标书同原来的最低价标书报价相差很小。因此,履行该合同不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会导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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