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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业主知道投标人对技术规范的错误解释而没有纠正 【案例】 121业主招标建造一个健康中心。技术规范中包括一个独立的MMS系统,需要一个独立的制造商制造。由于有特殊的质量要求,招标文件说明业主将给投标人一个附件列明有资格制造MMS系统的制造商。按规定在开标前72小时前应提供该附件,但业主始终没有提供。这样投标人始终也没有取得MMS系统制造商的报价。开标以后,该投标人的报价是1,508,211美元,比招标底价低233,000美元。在开标的同一天,投标人通知了业主代表其标书中不包括MMS系统的事实。在口头确认了标书以后,投标人书面致函业主确认其最低标价。合同授予投标人后,投标人要求变更令,增加MMS系统的费用。业主拒绝发出变更令,认为投标人在投标以前没有进行澄清,投标人的确认没有任何保留。 法院认为,业主没有履行其确认的义务,澄清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包括MMS系统。法院认为其他几个因素都表明业主应当确认标书价格:标书价格同招标底价之间有13%的差距;始终没有提供MMS系统制造商名录的事实;没有告知投标人不能提供MMS系统制造商名录。这些情况表明业主应当知道投标人错读了技术规范,没有将MMS系统的价格包括在标价中。业主知道投标人接受合同时对技术规范的解释,没有证据表明业主拒绝过这一解释,那么业主就应当受这一解释的制约,给投标人调整增加MMS系统的费用。 【评析】 提交了错误标书的投标人要求撤回标书,它们有义务提出异议和证明标书中的错误,但业主也有相应的责任。业主有义务提请投标人注意他的标书错误。如果业主有理由相信标书存在错误,他不能幸灾乐祸又声称自己什么也不知道。为了避免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标书错误这种不公平的结果和不必要的争议,许多业主通常建立一个确认标书报价的标准操作程序。法院大体认定,经过报价确认以后,业主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甚至完全避免了业主对错误标书的责任。当然,即使经过了确认程序,如果业主明知标书错误,也不允许利用标书的错误。 对于投标人而言,经过了确认程序通常不允许要求更改标书。投标人确认标书不能走过场。一旦标书价格要求确认,投标人应非常认真仔细地审查。审查人不应是制订标书的人,应另外派人,而且最好雇佣专业的估价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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