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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违约,均应负违约责任案 【案例】 原告:东宇实业公司。 被告:建筑安装公司。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85年4月23日,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与东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签订了由建筑队为东宇公司建筑怀春楼饭庄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全部工程建筑面积为1,605平方米,造价估算为50万元;开工日期为1985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1985年10月10日。工程造价以1985年预算定额为准,按文件执行。该合同签订后,建筑队又将该工程的建筑任务转包给了板桥建筑队,板桥建筑队遂进场施工。东宇公司于1985年5月6日、7月8日、10月4日分三次共拨给建筑队工程款25万元,建筑队将工程款中的13万元拨给了板桥建筑队。因图纸设计存在问题,以及该工程造价低。工程款不足,板桥建筑队于1985年7月中旬停止施工,以后建筑队进入工地继续施工。但因图纸存在设计问题,建筑队与东宇公司在工程款项、建筑工期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建筑队于同年11月停工。 东宇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队赔偿损失。建筑队则辩称:东宇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存有多处错误,我们不得不停工,对此,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二、处理理由和处理结果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40承担怀春楼饭庄设计任务的是温阳设计服务中心,该单位成立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设计资格和设计能力,且其为东宇公司设计的怀春楼饭庄的图纸,存在多处设计错误。该法院认为:因东宇公司交给建筑队的图纸存在着设计上的问题,致使工程难以进行,对造成此纠纷东宇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建筑队在未取得东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转包给板桥建筑队,对造成工期的延误及产生纠纷也应负有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所订合同终止履行;2、建筑队退还东宇公司95000元。本案诉讼费3220元,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评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本案合同有效。141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以及14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第2款第2项之规,“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的东宇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存在着多处错误,影响了建筑队施工,从而造成工程难以进行,东宇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建筑队实际损失。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承包方“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2条第2款之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以及第1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本案中的建筑队未征得东宇公司同意,擅自转包板桥建筑队并造成工期延误,对此建筑队亦应向东宇公司偿付违约金。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本案中的当事人双方一致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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