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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施工现场管理、协调不善导致的索赔

【案例】

151某研究单位科研楼工程,甲方经过了解后决定直接分包给不同性质的三个公司,分别与 T公司签定了土建施工合同;与S公司签定了科研设备安装合同;与D公司签定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了如下事件:

1、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T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做屋面及装饰,D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机房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T公司的卷扬机运送,T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D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确定方案。

2、进入科研设备安装阶段后,S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定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设备到梯待运时,D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理由一是虽能运行,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场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

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好T、S、D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D公司和S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垂直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

【评析】

在一些较大的工业、科研工程中,由于专业技术能力的限制,不宜由其中一个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时,建筑单位往往分别委托几个分单位独立签定分包合同,这就很容易造成几个分包单位同在一个现场、甚至在同一工程部位施工的情况。由于各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即使甲方代表事先考虑或采取了避免干扰的措施,但实际工程中,互相配合、协调不好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某先导工序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时,由其他分包单位所承接的后续工序就会被迫因此而延迟进行。在多单位分包情况下,所有被迫延迟的乙方都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152实际工作中,当在同一个现场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时,因施工的先后顺序,场地占用,水、电使用及现场交通等方面相互干扰、影响的问题是常见的。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整个工程产生严重后果。只有采取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下的分包方法,这种索赔因素才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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