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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是否可以指控业主疏忽、监督不力,导致自己未履行合同义务?

在一个建筑工程中,业主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承包商索赔。承包商承认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他向业主进行反索赔要求业主对其违反合同负责。其理由是由于业主的疏忽,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才使承包商偏离了合同的要求,进而违反了合同。

我们认为,业主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由合同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尤其考虑到关于是否违反合同这样的问题从本质上讲一般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所以对承包商的这类索赔,原则上应根据合同而不应该依据侵权来进行索赔。承包商应当以自己的勤勉和努力去积极完成合同义务,而不能依赖业主的监督去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业主的监督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承包商的利益。以业主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承包商偏离合同,这一理由有失偏颇,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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