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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设计方案已经被批准,而且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是否仍要对火灾损失承担责任?

一般地说,业主一个设计方案已经得到批准,而且也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就不能要求业主再承担责任。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其行为是否有过错。得到批准而且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就表明业主病没有过错,也就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有些法院在认定损害与业主的行为有关系就要求它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某政府业主建造一栋楼房,房屋的设计和建造都没有安装烟雾探测器,当时的法规也没有要求安装烟雾探测器。后政府有关法规要求在卧室内安装烟雾探测器,政府业主正在安装的时候,楼房发生火灾,烧死烧伤一个住户的几个成员。

支持政府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如果政府业主的设计和计划已经在建造前经过立法或其它政府机构批准,这一批准是他们行使其职能选择权(discretionary decision-making)的结果;或者计划和设计符合当时批准时的标准,则政府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法院最后判定:政府业主没有安装烟雾探测器是导致伤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对受害人承担部分损失。

在我国,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从《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即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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