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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合同关系,承包商可否向工程设计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索赔?应如何举证?

承包商通常与工程设计人或监理工程师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因为工程设计或监理给承包商造成损失一般只能根据合同向业主索赔。但有些情况可能比较特殊,尤其面临业主破产等情况,向业主索赔可能无法取得赔偿。这时承包商可以尝试根据侵权法向设计人或监理工程师索赔。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建筑工程的设计人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论上讲,建筑师、工程师、计量师的隐含职责是以同行业平均谨慎水平来完成自己的技术工作,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则应认为该工程师对相应缺陷负有责任。这时,技术专家的证明材料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这类案件中,承包商向设计人或监理工程师索赔应做如下举证:一、要求承包商执行该图纸与技术说明;二、承包商实际依靠和执行了该图纸与技术说明;三、执行该图纸与技术说明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招标文件进行了投标并签定了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在施工现场地表以下埋藏着一个大的瓦砾堆。监理工程师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已经了解了这一情况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这一情况。法院认为:一、监理工程师提供了虚假的资料;二、这一虚假的资料对于承包商从事工程关系重大;三、承包商正是监理工程师意图给予资料的对象;四、受害方合理地依靠了该资料。法院支持了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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