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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明确的变更令应当得到执行。对于变更令,同其它合同条款一样根据同样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例如,合同规定业主是唯一有权签发变更令的人,那么尽管建筑行业的惯例允许建筑师或工程师签发变更令,但合同的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如果业主没有对该项规定弃权,那么承包商必须获得有业主签名的变更令。如果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将面临罚款的危险。
相反,拒绝履行的权利同样是有效的。例如,一个油漆分包合同规定,在履行期间业主有权指令变更,合同价格做相应调整。除非分包商取得总承包商的变更令并根据变更令施工,分包商不能得到任何费用补偿。分包商已经按照合同油漆了两遍,总承包商口头指令分包商进行第三遍油漆。分包商主张除非分包商取得书面的变更令,或者得到保证付款的相应文件,分包商拒绝履行。总承包商拒绝签发变更令,并终止了分包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考虑到总承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任何付款保证,却要求分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的事实,总承包商的态度是错误的。分包商有权停止工作并放弃合同。
在另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施工时到达这样一个阶段,原有合同的工程与技术规范有直接的矛盾。承包商这时需要一个变更令,但变更令没有签发。承包商通知业主,如果不签发变更令,他将停止施工。由于业主没有签发变更令,承包商放弃继续施工,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指出:当业主拒绝提供正式的变更令时,承包商有两种选择:或者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之外继续施工:或者停止施工,宣布业主违约。法院支持了承包商,判决业主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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