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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符合要求的变更令,承包商在什么条件下能作为例外取得该工程的付款?

假设合同中包括变更条款,而且是有效的,但索赔人没有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是否能够取得变更工程的付款?答案是,如果公平在索赔人一方,则取得付款是可能的。但必须指出不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而取得工程款属于例外情况。虽然对变更工程要求付款有例外情况,但当事人必须清楚举证责任在主张有例外情况的一方,该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情况属于例外情况。法院在适用合同变更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公平。当有关语言、行为导致弃权、修改、撤消、取消变更条款时,变更条款的形式要求就不能适用了。

根据例外情况要求索赔的一个理由是:对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的要求。尽管变更不符合合同变更条款的要求,但对方对变更条款要求的放弃就使索赔方可以得到变更工程的付款。在审理有关变更的案件时,法院常常倾向于承认对合同条款要求的变更令的形式有例外,以防止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主要是防止业主无偿取得承包商的施工成果。

明示的口头弃权可以解除对书面变更令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先前的合同可以作为支持一个弃权的理由。这样,如果当事人主张对方对变更令的书面要求有习惯性的漠视,这种漠视有时可以构成对变更令合同要求的弃权。这里必须弄清楚主张已经放弃合同要求的人是不是有权利的人?在很多案件中法院支持业主对一项变更工程给予费用补偿,而实际上,业主没有明确放弃有关的合同条款,同时业主也没有授权工程师签发变更令。法院判决的前提就成问题了。

在建筑合同案件审理中运用更多的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默许,法院支持对变更工程给予费用补偿。以下情况可以考虑认定当事人对变更工程有默许:①当业主一直注视着施工的进行,而又知道承包商将该工程视为额外工程并相信将得到合理的付款,那么就可以认为放弃了合同的要求。②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业主出席了工作会议,听到了没有被授权的人在口头指令一个变更工程,而且业主有能力否决该项指令但却没有否决,这时也应当认定为业主已经漠视或放弃了合同对书面变更令的要求。③再有一种情况是,业主根据口头变更令支付了工程进度款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表明业主放弃了对变更令的书面要求。尽管工程师没有签发变更令的权利,但业主持续对工程师指令的变更工程付款可以视为业主放弃了合同对工程师权限的限制。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适用变更条款而实际上该当事人知道承包商做些什么,但却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将批准不符合变更令要求的变更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到证实,这也是一种例外而可以获得费用补偿。

另外一个避免适用有关变更条款的办法是在当事人之间能够建立一个新的合同。如果发现一个独立的口头合同存在,就避免了上述对变更条款例外情况的技术性要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变更工程对图纸与技术说明有许多改变,增加了建筑的费用。所有这些变化是在业主要求下作出的。作为避免变更条款的方法,一个口头合同是成立的。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业主是否选择修改他与承包商的合同中有关变更令的条款是不重要的,承包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修改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才是重要的。法院相信,承包商的行为清楚地表明了对合同的修改并且承认业主要承担该修改引起的费用。

这个判决符合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要求。当一方当事人声称受有关条款的保护,但其下列行为:一、批准工程的施工;二、授权或允许工程的进行;三、表明其有理由知道变更工程的施工并不是无常的,而是在完成该工程后希望得到付款。那么他就应当付款。

有关弃权的抗辩不仅适用于总承包商针对业主;也可以用于分包商针对总承包商的行为。一个已经被口头修改的合同,如果已经实质性地完成了,就应当据此获得费用补偿。

此外,有些国家对于根据例外获得付款,公共合同和私人合同是不同的。例外情况在私人合同应用的较多,而在公共合同应用较少,但也没有完全排除例外的应用。在公共合同中要求付款更难获得成功。当事人在私人合同中有权放弃合同的要求,在公共合同中可能就没有权利放弃,原因是弃权可能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在私人合同中有权签发变更令的当事人可能不受招标法规和其它立法的制约,在公共合同中就完全不同。如果当事人完成的变更工程有变更令,但受到法规的明确限制,例外情况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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