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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在履行合同时缺乏善意,没有给承包商签发书面变更令,承包商是否可以得到额外工程付款?如果业主及其工程师的行为缺乏善意或诚实信用,则法院可能认定其放弃了合同对书面变更令的要求。 业主雇佣工程师为其准备了图纸与技术说明并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施工。合同包括按施工进度付款的规定,付款根据逐项列明的进度支付。承包商必须让工程师的现场检查员审查批准其施工之后才能取得付款。如果承包商的支付申请被检查员批准,工程师就应当签发付款证书。在本案中,现场检查员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并已经批准了98%的工程款。只剩下一些现场清理工作没有审查批准。 合同同时规定,任何对工程的改变必须经过工程师的署名书面授权。尽管有这个规定,在实际的变更令签发之前,该市市长要求承包商做一些额外工程。承包商完成了该额外工程但只取得了部分付款。在最终付款时,双方发生了争议,承包商实际获得的付款远远低于已经被现场工程师(检查员)批准的98%的工程款。 原来的现场检查员离开了工地,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继续进行施工。业主指令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付款申请,工程师进行了审查。尽管已经就到期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协议,但工程师还是武断地拒绝批准付款。工程师没有对施工进行最终的审查,而是要求承包商雇佣独立的工程师进行审查。最后,承包商起诉要求支付到期工程款,其中包括先前没有书面变更令的额外工程的付款。 法院首先指出,如果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令而承包商没有书面变更令进行了额外工程的施工,那么承包商自己承担其风险。但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例外,一种例外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本可以坚持要求具备书面变更令但却没有,法规又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种情况构成对书面变更令要求的弃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业主工程师有义务在拒绝付款以前以善意行事。如果业主和工程师都没有按善意行事,他们就不能再主张合同中有对变更令的形式上要求。虽然法院尊重工程师有保护业主利益的义务,但是业主和工程师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他们必须以善意行事。法院指出工程师的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缺乏善意:一、漠视现场工程师(检查员)的建议;二、改变了变更要求但没有承包商有任何过错的证据;三、没有指派其它现场检查员完成付款审查程序;四、没有根据已完成工程准备付款文件。法院将工程师的行为视为业主的行为,因为业主雇佣工程师作为其代理人执行业主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业主和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合作并且没有对其行为给出适当的理由,这表明业主和工程师缺乏善意。在本案中,承包商应当得到费用补偿,因为业主和工程师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合同条款要求书面变更令的弃权,更重要的是,业主和工程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缺乏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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