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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履行变更工程而使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受到影响,承包商是否可以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在建筑合同中的一个经常存在的争论是:当变更数量很大时,履行这些变更会对没有变更的其他工程的施工有直接的影响。是否能将这种因变更造成的影响加以考虑,比如作为一个新的变更给予费用补偿? 在一个案例中,合同是承建邮电塔楼的工程,当事人对于变更及其范围发生了很多争议。整个工程有60个变更令,这些变更对底层施工项目有很大的影响。法院指出:我们发现的事实表明,这一系列变更工程使承包商在施工时其很大一部分工作没有按正常的顺序和方式施工,这降低了施工的工效,从而也就增加了承包商施工其他工程(没有变更)的费用。这些费用的增加是由于业主签发变更令引起的。承包商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快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这样,承包商由于受到变更令的影响有权取得导致的费用增加。最后,法院判定承包商有权取得的工程费用中增加了因履行变更工程而直接受到影响而做的公平调整的费用。 本案初审法院没有同意补偿承包商因履行塔楼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其理由是工程最后按时竣工了。初审法院认为,承包商必须证明业主违反了一些合同义务以后,才能获得因变更工程过多而导致履行未变更工程受到影响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承包商上诉,称初审法院拒绝补偿塔楼工程受到影响引起的费用、以及因为延误导致的邮电设施和塔楼的租金费用、建筑贷款利息等等。 上诉法院虽然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大部分意见,但推翻了初审法院不补偿塔楼工程受到影响的费用的判决。法院指出:在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协议中规定的一个条件是,承包商应尽快完成塔楼工程,从塔楼完成之日起承包商可以取得塔楼的租金。这是确定业主工程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业主签发变更令致使承包商施工塔楼延误,以及导致承包商完成塔楼工程的附加费用,是业主应当承担的因变更工程影响引起的费用。尽管承包商能够在邮电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年内完成塔楼工程业主也应承担。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施工因为业主提供的技术规范有缺陷而延误了。法院指出:承包商完成未变更工程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的延误是由于技术规范有缺陷、变更数目太多造成的。即使业主有指令变更的权利,也不能忽视业主应当保证技术规范足够准确,避免承包商费用加大。在本案中,因为技术规范有缺陷而导致工期延长500天并相应导致的费用增加,我们不能说这是承包商根据变更条款通常应当承担的风险。如果合同双方磋商的结果是业主有权延误工期500天而不承担责任,那么业主保证技术规范准确的义务也太小了。我们不能支持这样一个不平等的合同。也就是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为技术规范有缺陷使变更过多,进而使工期无限度延长,因此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承担。任何因变更工程而对合同费用的调整都应当考虑因此造成的承包商从事未变更工程的费用增加,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本案中,承包商能够表明因工程延期导致的费用是变更工程导致的直接损失,这一损失在标书中没有计算。该损失不是因为承包商履行不适当造成,因此应当获得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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