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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是否一定成立?合同不成立如何清算已完成的工作?

通常,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对方又没有表示反对,即使合同的形式不完善,也应认定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达成合意,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差距太大,那么,即使已经实际履行,也可以认定合同不成立。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与分包商执行一个标准的AIA合同。在分包商开始工作并根据变更令获得一笔附加费用时,双方发生争议。承包商要求分包商赔偿完成的附加费用。分包商否认有责任,认为双方对于分包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量一直是不确定的,没有达成合意,所以合同不成立。分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所完成工作的合理价值。

法院认为,从本质上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其条款和要求应当足够明确和确定,以便能够确定应当履行什么行为,履行到什么情况才算完成。在本案中,虽然引用了图纸与技术说明,但双方的磋商没有足够的细节和资料,而且过于含糊,不能成立一个有效的合同。法院支持分包商按合理价值获得所完工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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