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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协议是否能成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各国对此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口头合同有可能被实际履行和随后的书面文件所确认,从而满足合同的书面要求。 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商于1984年准备一个饭店建设的电气工程的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甲、乙两种附件的报价。在准备标书期间,供应商给分包商一份标书称他将提供甲附件,但在甲附件旁有一个星号提示一个附注注明供应商保留用乙附件替换的权利。九月,分包商中标。十月,分包商供应商再次会面。根据庭审记录,分包商主张这次会面达成供应商按指定价格提供甲附件的共识,而供应商主张这次会面达成协议由供应商提供乙附件,但供应商没有放弃提供替换附件的权利。两天以后,分包商给供应商送去一份采购单要求供应商按421,000美元提供甲附件。采购单要求供应商有异议尽快答复,否则就按采购单的条款供应甲附件。供应商没有拒绝,而是向分包商写信索取进一步的信用资料。85年1月,供应商提供了一份安装图,要求用乙附件替换甲附件。分包商没有拒绝,而是进一步执行了这份安装图。3月份,工程师拒绝了用乙附件替换甲附件。4月份,供应商同意提供甲附件,但要求提高价格。分包商遂从其他供应商获得了甲附件。分包商起诉供应商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就供应哪种附件达成合意,所以双方没有成立合同。没有合同就谈不上供应商违约。分包商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了十月份会晤后双方的行为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意图与合同是否成立。法院认为,供应商保留替换的权利是有限的,取决于业主的批准。如果没有业主的批准则供应商应当按原定价格提供甲附件。考虑到:一、在十月份的会晤中提供了标书报价;二、确认函;三、对安装图的执行。法院认为两种附件之间存在很大的价格差距,没有理由相信供应商会保留按同一价格提供替换附件的权利。供应商已经在投标书中确定了甲附件。法院认为,一个口头合同在十月份就已经存在了,这份合同被分包商的采购单确认。 法院认为,订购单对口头合同没有做实质性修改的部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对口头合同做了实质性修改的部分没有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供应商认为有关防止欺诈的法律不支持没有书面文件的合同。法院认为,订购单就构成了书面文件的要求。由于供应商没有拒绝,订购单已经满足了对书面文字的要求。确认函是口头合同的证据,确认函没有重大的修改以及十月份的会晤连同供应商的标书构成一个合同。 上述法院的判决推理可以这样归纳:(一)由于有供应商的投标、十月份的会晤以及随后供应商的采购单,供应甲附件的合同已经成立;(二)随后合同双方试图改变合同以便提供乙附件;(三)由于工程师拒绝用乙附件替换甲附件;(四)合同修改被拒绝,因此原来的合同仍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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