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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在给业主的标书中列明了分包商的名字和报价,若承包商中标,业主与该分包商之间是否成立合同?这里也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相对性是合同关系的突出特点,它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对合同承担义务或者责任。[1] 当代合同法对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已经有了重大突破,在合同中为第三方设立权利已经大量存在,保险合同和担保合同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同上一个问题一样,这里的关键是,在承包商给业主的标书中列明了分包商的名字是否构成了在双方合同中为第三方设定了利益,也就是说,分包商是否是业主与承包商合同的利益第三人? 我们认为,不能这样认定,因为,建筑合同是非常复杂的合同,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权利,也有复杂的义务,不能仅仅因为在承包商给业主的标书中列明了分包商的名字或者使用了分包商的报价就认定在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或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成立了一个合同。 国外的法院判决也通常认为,在承包商的标书中列入分包商的名字,不能表明分包商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合同的受益第三人或称利益第三人。仅仅在标书中列入分包商的名字不能构成分包商对业主的一个独立投标。业主接受承包商的标书不意味着在业主和分包商之间成立一个独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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