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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的股东对分包商进行了口头付款承诺,是否能要求该股东承担付款义务?

人们经常将公司与公司的股东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公司一般只能以公司自己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而不能让股东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某分包商已经同承包商签定了几个合同完成屋顶工程。在协议达成以后,分包商要求履行争议的合同。该合同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当分包商了解到他与承包商的合同都只能获得部分款项时,他威胁要停工。分包商到了承包商的办公室同被告交涉。被告此时不是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而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和股东。被告保证分包商将得到付款,并称:“我保证你将得到付款。如果我欠债不还,我不会做的这么成功。”随后,分包商恢复工作。该工程的余款始终未付,但分包商为承包商做的其他工程都得到了付款。

分包商起诉被告称被告个人已经口头答应付款给分包商。

法院认为,大部分口头合同不需要书面证据,因为承诺人已经获得了某种东西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责任有可能存在。如果一个人答应为他人履行债务,而该承诺人没有从中得到利益,那么要强制执行该承诺人的承诺,则必须有该承诺人的书面证据,或者能够证明有一个新的对价给予承诺人。

分包商恢复工作可以是一个对价,但该对价的受益人必须是承诺人(即被告个人)。被告是股东的事实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股东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一个股东承诺将履行公司债务至多构成所得到的利益是遥远的、间接的利益。尤其考虑到本案被告仅拥有10%股权的事实,我们就更不能将被告与公司的利益等同起来。

法院认为,一、没有对价利益直接给予被告人;二、原来的公司没有解除其既存的债务;三、直到分包商起诉公司并获得判决,他没有要求付款。法院解除了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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