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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根据公共利益和或公共政策推翻政府部门的决定而宣布合同无效,应如何掌握?法律一般都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就有相应规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有时将公共利益表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但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很确定的概念,法院在运用这类条款宣布一个合同无效时应持慎重态度,尤其对于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就更应慎重,要充分尊重同样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决定。 例如,一个承包商因1982年在设备采购中有串通行为。该案判定该承包商定期接受检查,以确定其在交通部门的承包资格;另外该案判决要求承包商退回交通部门的付款。 在裁定以后,交通部门中止了承包商的投标权。后来交通部门同承包商达成协议,约定在试用期间承包商将自己各种活动的记录和报告交给交通部门检查的前提下,取消了原来“中止投标权”的决定。 该承包商在1984年被交通部门授予一项道路改造合同。在本次合同中,承包商没有对投标过程的谈话做必要的记录。施工开始以后,交通部门发现了这个情况并要求承包商停止施工,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后,交通部门决定不解除合同,这主要是基于经济上的考虑,同时也考虑到承包商有资格和能力承包工程,而且在本次合同中,承包商没有任何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纳税人提出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推翻交通部门的决定,宣布合同无效的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非有特别的例外,法院一般不会行使这一权力。但就本案而言,由于承包商违反了试用协议有关记录的条款,而且承包商退回费用严重延迟。考虑到这些因素,允许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是交通部门滥用了决定权。虽然解除合同将给交通部门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更应考虑到如果允许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共利益的违反。 二审法院认为,法院根据违反公共利益宣布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哪些行为应宣布合同无效应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公共利益往往不是一个定型的概念,法律也往往不能作出准确而细致的规定。但以公共利益宣布合同无效,该合同必须是违法的、不道德的。因为无论如何司法判决不能鼓励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尽管如此,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和不道德合同都应宣布无效,有些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对违法合同都有责任,有时也判定合同继续执行。而对于一方欺骗了另一方的合同,另一方没有责任,这时是否宣布合同无效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 在本案中,没有发现合同中有违法和不道德的情况,而且合同已经履行。承包商没有执行记录的条款同现有的合同和他的履约能力没有关系。除非有欺诈和行贿受贿行为,法院不应干涉交通部门的决定,尤其考虑本案是由纳税人提起起诉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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