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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合同中引用总承包合同是否限制分包商起诉总承包商的管辖权?

总包合同经引用而纳入分包合同之后,总包合同的条款就成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所有总包合同条款都成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对分包商有约束力一般只限于有关工程范围、质量、特征和工作的方式的规定。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作无关的条款,诸如、业主与承包商争议解决之类的条款没有因为引用而成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总包合同并不能限制分包商起诉总承包商的管辖权。

在一个案例中,总承包商起诉了业主,分包商也起诉总承包商。其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完成他的所有工作应符合总承包合同以及相应图纸与技术说明、通用条件、专有条件和附件的条款要求。”另外,分包合同的另一个条款引用总承包合同,并声明分包商审查了总承包合同中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有约束力的条款。根据这些规定,总承包商认为:总承包合同已经明确指定了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争议的法院,分包商也应当受这一条款的约束,到该指定的法院起诉总承包商。

法院根据“没有明确的语言含义做相反解释”的原则,认为:在建筑分包合同的类似引用中,对分包商的约束力只限于有关工程范围、质量、特征和工作的方式的规定。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作无关的条款,诸如、业主与承包商争议解决之类的条款没有因为引用而成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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