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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没有得到业主/工程师的批准而使承包商与供应商签定的供应合同不能执行,承包商算不算违约?

这里关键要看供应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供应合同规定,得到业主/工程师的批准是执行供应合同的先决条件,那么,因没有得到业主/工程师的批准而使供应合同不能执行,承包商就不算违约。问题是有的时候供应合同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引用总包合同,进而涉及到业主/工程师的批准问题。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这就要审查在供应合同中有关的引用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明确,进而判断有关业主/工程师的批准条款是否已经引用而成为供应合同的一部分。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被授予了总包合同。总包合同规定工程师有权拒绝总承包商提供的供应商。合同授予后,总承包商即向供应商发出了供应混凝土的采购单。但总承包商提供给工程师的供应商名单被拒绝。供应合同无法执行。供应商起诉总承包商违约。

本案的关键是总包合同是否纳入供应合同并成为供应合同的一部分。法院认为,总承包商没有将全部总包合同条款纳入供应合同中。实际上,在总承包商的采购单上只是将由供应商完成的具体工作有关的条款纳入供应合同中。由于只纳入了与工作有关的条款而没有纳入通用条款,因此有关工程师拒绝的条款也没有纳入供应合同中。这就意味着总承包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法院着重指出,本案判决并不意味着将总包合同纳入分包合同要逐条列举。将总包合同列入分包合同是可以的,但在本案中,总承包商本可以明确列举有关的法律文件,但他仅仅是将总包合同中有关供应商工作的条款纳入了供应合同中。

本案的诉讼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总承包商在采购单中写明业主批准是合同成立和执行供应合同的强制条件,或者进一步规定没有业主批准,供应商自己承担为准备供应合同的费用和风险,就完全可以避免这个诉讼。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执行合同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在分包合同中引用和纳入总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前认真审查和解决,以明确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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