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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相应资格的当事人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得以执行?如果合同是无效的,承包商对所完成的工程是否能够要求费用补偿?我国《建筑法》对在建筑行业从业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都有明确的资格限制。《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一个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却签订了合同,可以认为该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关于资质条件的规定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外通常也有专门立法来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资格条件作出要求。对于没有相应资格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其处理有的比我国还要严厉。 国外法院通常认为一个没有许可的当事人对公众谎称自己已经被许可并且能够提供有许可的专业人员的服务,绝大多数判决将宣布该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可执行的。而且该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要求费用补偿。对此,法院倾向于采用有关法规的字面解释,很少例外。 在美国一个案例中,由于在工作进行时,分包商没有许可证,法院拒绝了分包商要求继续执行合同的要求,不仅如此,分包商指控总承包商有不当得利和违反合同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同时也拒绝了分包商根据合理价值和准合同要求费用补偿的权利。 在美国的另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有关总承包商许可的法律规定不仅是一个保证税赋收入的法律,同时也是立法保护公共利益以防止没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工程,杜绝工程的质量缺陷和危险。虽然工程已经施工,承包商不能根据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甚至承包商不能要求收回其针对合同抵押的保证票据(NOTE
SECURED BY A MORTGAGE)。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而签定了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相互返还。由于建筑施工没有办法返还,所以实践上要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的价值进行评估,业主要向无资格承包商支付该工程的评估价值。这样做看起来合理,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评估要根据有关定额来进行,定额并不是很精确的,通常定额水平又不高。这样,评估的价值,即使不算利润,也相对比较高。这就导致一个后果,因为承包商没有资质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承包商不但没有损失,反而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承包商的违法承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我国非法承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美国的两个案例,没有许可承包工程不能取得任何报酬,也就是,承包商白干。可见其惩罚比我们要严厉的多。这是我国司法审判值得借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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