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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利用缔约过失索赔时,如何区分合理的磋商?应注意什么问题?法院在适用缔约过失的时候要考虑建筑业的通常过程和实际操作,以尽可能减少不公正。另外在允许承包商对分包商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索赔时,应确认承包商本身行为的公正性。 在一个案例中,主承包商被授予钢结构工程合同,在开标以后合同签定以前,分包商通知承包商其分包标书(通风工程)存在重大错误,试图撤回标书。分包商以书面形式确认了上述情况并提供了新的标书,但新的标书比原来的标书提高报价5万美元。 在本案中,分包商指出:在建筑行业中“bid
shopping ”和“bid chopping”是常用的做法。前者指承包商利用已经获得的低价标书向其他分包商施加压力,迫使其他分包商进一步压低报价;后者是指分包商自愿压低自己的投标报价以获得分包合同。分包商指出这两种做法是本地区工程招标的通行做法,也就是说对于分包商的通风工程的标书报价承包商和分包商都不准备受它的约束,因为进一步的磋商在随后还要进行。 法院审查了投标过程,发现在主承包商的投标将近到期时,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为准备标书的通讯交流达到了高潮。法院还发现分包商通常同意接受其递交给承包商标书的约束,而且承包商在投标给业主时依赖了分包商的标书。 法院不支持上述分包商的说法,指出业主必须在45天内接受主承包商的标书,这一事实所有的分包商都应当很清楚,而且分包商的投标报价虽然低但同次低价标书相比相差不到10%。这是一个正常的报价。因此法院不允许分包商撤回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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