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时候一般应先审查是否有合同存在,如果没有合同存在再进一步更认真地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总的原则是: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救济的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行为公正。下列情况承包商不能以缔约过失责任向分包商索赔:一、承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约中存在错误;二、承包商在经过了不合理的长时间后才通知分包商中标;三、承包商为了取得更好的报价有不公正的行为;四、承包商依赖要约是不合理的。
另外,分包商的标书是否是最终的标书也是确定能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考虑因素。
如果承包商不能证明自己依赖分包商的标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索赔。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错误地认为分包商的标书包括某项工作。当承包商中标后,分包商也认识到承包商的错误并向承包商指出了他的错误。法院认为,承包商对分包商标书的错误理解表明承包商对分包商的依赖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分包商可以撤回标书。
如果承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包商的标书有明显错误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例如一个案例中,分包商的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10%--15%,法院认为这么大的差距承包商应当知道标书中有错误。虽然承包商要求分包商确认了标书,但承包商既没有说明分包商报价的巨大差距,也没有说明其可能的错误。因此无法说明承包商依赖分包商报价是正当的、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