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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时间,确定延误和暂停施工将是很困难的。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时间,就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问题在于什么是“必要的时间”?什么是“合理的时间”?这是很难确定的。当事人也很容易为此发生争议。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时间,要证明什么是合理的延误,什么是不合理的延误,从而确认是否有违约的存在将是非常困难的。
当事人基于延误要求索赔通常涉及到是否违约的争论。索赔人必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在特定时间完成合同的义务,而且该当事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有时要求索赔人要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没有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合同造成的后果是重大的;否则,法院可能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延误仅仅是轻微的,只发生了非实质性的违约,否认索赔人诉讼权利。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延误事件发生时,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尤其记录事件发生时的各种背景,为事后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违约的性质提供佐证。当然,最好是在合同谈判阶段在合同中规定详细的工期或时间条款。在律师的帮助下拟定完善的合同是减少纠纷和顺利解决纠纷的前提。合同的条款不完善,指望律师事后去补救那是很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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