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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延误履行,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参与建筑过程的当事人都知道,无论合同是否有规定,时间都是一个关键因素,正所谓“时间就是金钱”。从事建筑工程的任何人都知道竣工时间、关键线路图、进度图和其它日程对项目招标和合同履行都是十分重要的。对大部分从事建筑的当事人,时间因素绝对是基本条款。但法律上并不认为时间条款肯定就是一个基本条款。 在法律上,如果一个合同条款属于基本条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条款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落空,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建筑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时间条款并不是一个基本条款;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没有违约的当事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违约的当事人不适当地解除了合同,反而构成了自己的违约。 应当记住,时间或工期条款并不是基本条款,一般违反时间或工期条款,对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要强调时间条款的重要性,必须在合同中作出专门的、明确的规定。 我们的提示是:如果工期条款对当事人特别重要,如为在某日期举行的国际展览会建造展览馆,则在该日之后完成施工将使该工程丧失其基本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特别强调。为满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合同条款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承包商不能在指定的日期之前完成施工,则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有的国家只要在合同文件中规定时间条款是基本条款就可以了。但作者建议在我国签订建筑合同如果要强调时间的重要性,最好能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有“一方延误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将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类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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