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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变更条款”,一方当事人延误履行,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延误履行导致合同解除,或特别强调时间条款是基本条款;而同时合同中却有变更条款,则应将该变更条款认定为是当事人不把时间条款作为基本条款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如果合同允许变更通常就意味着允许对合同的费用和工期进行调整。这样,时间条款就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条款,延误履行不应导致解除合同。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因为承包商没有在指定时间完成合同解除了整个合同,并要求退还所有已付款项,同时也免除了所有责任。法院认为业主没有这项权利。仅仅在合同中规定了完工时间不能认定时间条款是基本条款,从而在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完合同时业主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合同中另外有明确的规定或有特定的事实表明时间条款是一个基本条款。

法院认为该合同中没有规定时间是基本条款,但却包括一个变更条款(changes clause),变更条款支持将合同作这样的解释:即当事人的意图是将时间条款不作为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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