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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合同中有“时间属于基本条款”的规定,分包商是否可以向总承包商索赔?

有时,建筑合同中强调了时间作为基本条款,但应注意,合同中时间条款可能只是对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延误履行可能并不构成重大违约。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合同中不仅打印有“时间作为基本条款”,而且分包合同指出,总承包商已经同意对业主承担“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义务。这样,施工进度计划图就附加在分包合同上,要求分包商必须严格遵守该进度计划。分包合同没有包括任何条款排除延误赔偿(delay damages)。总承包商辩称,如果要取得延误赔偿,不仅合同须没有“延期不予赔偿”条款,而且必须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可以获得赔偿。分包商辩称,由于时间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该日程。这样,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时间条款而实质性地违反了合同,那合同的另一方就有权利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是基本条款”只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它只能用于业主对承包商或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而不能相反。一个分包商向总承包商索赔,它除了根据总承包商违反了时间条款以外,还违反了其他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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