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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规定时间是基本条款,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承包商与业主对该条款是否有同等的权利?

建筑合同对时间或工期的特别要求,通常发生在业主要求承包商在指定日期以前完成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可能对分包商做类似的要求。因此,如果合同中仅仅笼统地规定时间条款是基本条款,一般应理解为是业主对承包商的要求以及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要求;而不是承包商对业主或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的要求。

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商认为时间是基本条款,因此它有权利解除分包合同,因为总承包商不适当地延误了准备施工场地的时间。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有关事实表明在谈判阶段,双方对合同草案进行很多修改,其中包括取消了“延误不予赔偿”条款,并加入了这样的条款“如果分包商因为业主的原因而延误,分包商可以通过总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时间是基本条款。总承包商准备施工现场的时间严重延误了,分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分包商指出如果不是因为总承包商的过错,分包商是可以开工。如果延误完全在总承包商的控制下,它将试图解除合同。分包商起诉要求确认其权利。分包商诉称,不管责任在谁,由于时间是基本条款,延误构成实质性地违反合同,这就给予权利解除合同。总承包商辩称,单单延误不能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反;这样,当分包商拒绝履行合同,就是错误的解除合同,即构成了对合同的实质性违反,应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查时间作为基本条款,并结合其他条款,作出了有利于总承包商的判决:分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倾向支持“时间是基本条款”,诉争条款本身是为了总承包商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分包商的利益的,因为该条款专门讨论分包商的履行义务。它要求分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指令履行合同。该条款是分包商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诉争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时间是基本条款,它也仍然可能是一种单向的权利义务,这需要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来判断。

如果建筑行业的当事人想将时间作为基本条款并有实质性条款相应的权利,他必须用不含糊的语言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即便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规定时间是基本条款,分包商对总承包商,承包商对业主应用该条款主张权利比相反情况主张权利要困难。因此,我们提醒当事人注意:如果承包商对业主、分包商对总承包商履行合同有时间上的特殊要求,尤其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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