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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根据罢工要求工期延长?

一般地说,罢工通常不是业主或承包商所能控制的,因此由于罢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是可以要求补偿工期的。但罢工和劳工问题也被认为是建筑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都不能忽视的风险,属于正常经营的风险,因此,因劳工短缺或罢工导致的过多人工开支,承包商是无权要求费用补偿的。

在竣工日期以前发生的延误应当得到工期延长,一般不会有异议,但如果罢工发生于合同确定的完工日期之后应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样,如果承包商已经延误了履行期限,在制定的履行期限以后发生了罢工事件,不能给与承包商延长工期。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因罢工要求工期补偿,应当是当事人对罢工均没有责任,如果罢工是因为合同一方的故意刺激或不公正的行为导致的,这时,罢工就同当事人的错误有关,由此而导致的延误也就不再是可原谅的延误了。这时就要审查有关事实。如果罢工是承包商故意刺激或不公正的行为导致的,则可能构成承包商违反合同,罢工反而成为业主要求赔偿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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