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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no
damages for delay clause)条款是一个典型的,并且在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通过这个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了自己在没有这个条款的情况下本应当单独或共同承担的延误赔偿责任。尽管根据该条款当事人不能要求因延误损失导致的费用补偿,但应当能够要求对方给予工期延长。“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同暂停施工(suspension
of work clause)的效果不同,暂停施工条款可以获得费用补偿。
“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通常是有优势的合同当事人加入的免责条款,比较典型的是合同中规定:在发生施工延误的情况下业主不赔偿承包商额外费用开支。“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对承包商十分不利,有时甚至可能导致承包商经济上的破产。但承包商常常为了获得合同没有其他选择,只得接受这个条款。为了有效保护自己,承包商只好在与分包商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也加入同样的条款,将自己的合同风险部分转移出去。这样,该条款就成为一个标准样式,在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合同中都得到采用。
该条款一般只应用于高层次当事人对低层次当事人,如业主对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等。但购买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当事人通常采用供应商的采购表格,这时他们应当注意花些时间阅读这类条款,这些采购表格规定的条款可能不能有效地保护建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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