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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在建筑合同中有什么意义?

“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在建筑业并不罕见。如果一个建筑合同的签约双方都是本行业的高级专业人员,其所签定的合同中包含这样的免责条款更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业主,尤其公共机构(政府)作为业主在合同中加入这样的免责条款可能是因为有财政方面的限制,该条款的目的也是旨在避免因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延误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工程的拖延。因此,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合同涉及公共资金(政府投资),那么该条款应当有更高的效力。

任何合同中都有保证公平交易的义务。免责条款的加入扩展了当事人行为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实际上,“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的目的就是“使承包商而不是业主应当承担由某些业主导致的延误的损失”。

当然免责条款,包括“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的应用是受到限制的。无论合同条款多么清楚,该条款不能在所有情况都能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故意行为和严重的过失行为。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免责条款的执行不能与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相抵触。如果有欺诈、恶意行为,或者有严重的过失行为,表明其完全不顾他人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就不能适用。实际上,各国法院对免责条款都有很强的敌视态度,通过合同解释或其他办法限制其运用,减轻免责条款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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