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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应如何进行解释?

“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同其他免责条款一样,应当做严格解释和狭义解释,从而避免过分的不公平。如果一个合同条款过于严厉和显失公平,法院可以判决该条款无效。法院如何解释一个免责条款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设备供应商(trade contractor)是业主和工程师合同的受益人,因此,“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不能完全排除供应商向工程师索赔。供应商诉称:1、工程师对工程的管理不当;2、供应商的工作秩序被打乱;3、没有适当可用的热源;4、批准设计变更时间太长。

法院审理后发现工程师的一些行为直接延误了工程进度;还有一些行为导致工作秩序被打乱,从而影响了施工效率。法院认为,虽然为了避免残酷的结果要对条款进行严格解释,但应当注意“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一般还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免责条款只是提到延误的损失,而没有提到因为妨碍和降低工作效率的损失。延误是指耽搁了时间,工程无法进行,诸如因为货物没有到达,先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准备好,使得工程无法进行等等。延误损失是指因为劳动力闲置而导致的损失。“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不能排除因妨碍和降低效率而导致的损失。

这样,通过对免责条款进行严格解释,法院认为,该供应商可以就工程师的妨碍、协调不当和其他不适当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向工程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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