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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下“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不能适用?

一般地说,在建筑合同中,尽管有“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的存在,承包商在下列情况下仍可以要求补偿其不合理延误的损失:1、免责条款属于当事人没有很好磋商的;2、免责条款将导致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放弃的;3、由于业主恶意导致的损失;4、由于业主故意干涉造成的损失。此外,免责条款的执行不能与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相抵触。如果有欺诈、恶意行为,或者有严重的过失行为,表明其完全不顾他人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换句话说,有“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延误的损失一般不能得到赔偿。但是,如果延误过长,并且特别不合理,以至于超出了合同能够允许的范围,就应当根据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的干涉是直接的、主动的和故意的,则不能免除业主承担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

但总的来说,对于该免责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还不是很明确。例如,什么是故意干涉、什么情况构成当事人没有精心起草、什么是不合理的延误、什么是恶意等等都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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