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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当怎样对待“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

法院虽然可能在判决中对”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的不公平进行一些弥补,但建筑业的当事人不要寄予过高的期望。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可能,当事人在谈判时尽可能争取一个公平的条款。

在一项延误索赔确定以前,或者在将”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作为抗辩理由以前,当事人应当确认:1、合同条款的措辞如何;2、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3、该国法律和判例;4、该国法院是否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应当适用该条款的范围;5、该国对该条款的例外情况是怎样的;6、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允许对该延误损失进行补偿。尤其应当考虑最后一点。许多损失可能源于变更、违约、施工条件变化和其他情形,而这些情况允许承包商取得损失补偿。这样就不用考虑该条款是否有效。

我们建议,建筑行业的当事人,无论是准备一项索赔,还是准备拒绝一项索赔,都应当仔细权衡双方的权利。”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不是一个公平的条款,要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尤其应当强调的是,仲裁对该条款的适用更为严格,尤其业主,不能以为有了该免责条款就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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