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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没有暂停施工条款,延误履行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暂停施工条款,延误履行原则上就构成违约,但在建筑合同中,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果延误不是特别不合理一般不能认定为违约,并判定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个涉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案件中,合同中没有暂停施工条款,也没有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赔偿条款。分包合同明确规定了分包商可以入场开始施工的时间。分包商指出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指定的时间提供施工现场。问题是,如果承包商届时没有提供施工现场是否构成违约? 在确定本案承包商延误的时间是否合理时,法院指出:记录表明本案发生的延误在该规模的建筑项目中是常见的。合同中规定了在总承包商导致延误的情况下延长分包商的工期,这表明该种延误在当事人签定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过。在全面考虑合同条款的结构和措辞以及其他实际背景后,我们不认为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求总承包商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地提供施工现场。我们认为该条款是说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条件。 基于上述认识,法院指出即使对时间没有适当的保证或明确的约定,合同当事人仍然可能对延误承担责任。如果延误不合理,就应当产生对延误的赔偿责任。因为不合理的延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不得妨碍和延误它方履行合同。在审查发生的延误是否合理时,首先要确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已经在缜密地磋商后,合同条款免除了延误赔偿责任。总承包商的抗辩理由是:分包合同允许分包商延长的工期等于可能发生的延误。此外,法院指出,合同中有工期延长条款不能排除对延误损失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有这类条款,该条款是确定延误合理性和补偿可能性的重要因素。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我们确定延长工期不是唯一的救济手段,分包商也不一定能够取得补偿。违反“不得妨碍和延误它方施工”的合同义务不能仅仅证明有延误就足够了,还必须证明该延误是承包商导致的不必要的、不合理的延误。不能证明延误的不合理,就构不成违反合同义务,索赔也就不成立。法院指出:承包商有权向分包商发出指令,要求分包商采取必要的施工方式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承包商保有的该项权利对于法院确定时间因素的重要性、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了“不妨碍、不延误它方施工”的合同义务,以及延误是否不合理,都有重要影响。在本案中,延误没有达到可以诉讼的地步。 合同中没有对时间条款重要性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一个合理的时间。在该合理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就不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本案中,合同规定了分包商的进场时间,但同时合同中又有工期延长条款,这说明对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的时间并不是完全不能改变的,而且建筑工程的实践表明此类延误完全是正常的。因此,判决承包商给与分包商延长工期但不给予费用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如果合同时间或工期的规定不明确,如何确定上述合理时间就很重要,这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考虑,并不能一概而论。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指控业主签发相关的主承包合同晚了21天。法院指出该相关主承包商的开工时间是合理的,没有证据表明业主有恶意,延误是由于业主发现了施工规范中设计错误导致的。因此,业主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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