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建筑法 房地产法 法律法规 相关网站 常用资料 专业律师 最新动态    

1、建筑合同当事人协调不当的责任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通常是一个综合性项目,经常有业主的几个承包商、业主的工人以及有时来自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的工人在工程现场同时进行施工。如果组织协调不当,就有可能发生互相干涉施工的情况。在因延误导致的索赔中经常发生这样的纠纷:业主指控承包商延误了工期,而承包商称自己的延误是由于业主的错误干涉或协调不当造成的。协调施工的责任是比较重要的,也是比较复杂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以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FIDIC合同条件31.1和31.2款专门就协调施工做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同时,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承包商索赔的根据。在承包商的施工受到了其他承包商的干涉导致了延误的情况下,他应先向业主索赔。

如果业主签定了(各自独立的)主承包商合同,那么业主就应当承担协调施工的义务。有时,业主可能在各个主承包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例如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但无论合同上如何规定,考虑到业主是唯一拥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指令加速施工权力的当事人,业主对于干涉施工和协调不当对各主承包商的延误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就可能对有关承包商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如果在合同明确规定了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协调义务,那么,主承包商就应当承担协调施工的责任。如果没有明示的条款规定,主承包商的协调责任就相应减弱。总承包商协调分包商施工的义务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主承包商行为不合理,或者没有完成其主要的职能,例如,没有给予有力的监督或者协调施工不当,它就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合同,应当对延误承担责任。一般认为,主承包商有义务排除分包商施工中的多余和相互重复的工程。如果总承包商的履行被认定是不合理、有害的或不公正的,就可能认定总承包商违反了合同。这样,即使有“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分包商也可以中断施工并要求延误索赔。

在确定业主或总承包商协调施工的责任时,有一种情况要予以考虑:当事人主张对方有义务协调施工,如果该当事人没有通知或要求业主采取行动协调其他主承包商的施工,业主协调施工的责任和义务将减轻。因为业主在没有意识到自己有必要采取行动和行使权力,就不应当让业主承担不采取行动的责任。当然,业主的不作为若有悖其固有的职责和义务应当除外。

050.gif (6450 字节)

 本网站对法律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不能直接运用于当事人的具体案例中去。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根据具体 案件考虑相关的许多因素,因此,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应当聘请律师并建立委托关系。 咨询电话:01051916308;86957645;13522129553;

 Email: jianzhufa@163.com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