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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业主或工程师管理行为迟缓而导致的承包商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关延误索赔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涉及合同管理行为的及时性。比较典型的问题是业主或工程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从而延误了承包商的施工。这里的问题不是指令的正确与否,而是指令的发出是否及时。好的建筑合同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解决方案,比如,FIDIC合同第6.3款规定:“如果工程是为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或指示,就很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这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通知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我国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6.3款规定:“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我们注意到FIDIC合同要求承包商在通知书中写明所需图纸或指示以及说明原因和时间等,这将为以后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条件。在设计专业人员(design professional),如工程师代表业主的情况下,由于工程师疏忽或没有合理的细心从而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业主面临着承包商的延误或暂停施工索赔,工程师也面临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业主也可以直接向工程师提起诉讼。

在一个案例中,因为业主签发变更令不及时迫使承包商暂停施工。法院判决该承包商有权取得因此增加的费用。本案中,承包商在开始施工以后不久就遇到了有缺陷的施工现场。承包商将这个情况通报了业主并要求立即签发变更令,同时该承包商保留对额外费用进行索赔的要求。后来,业主通知承包商,在业主取得必要的资金完成该工程之前不能签发承包商所建议的变更令。缺少资金在事实上中止了承包商的施工。法院认为,承包商应当得到费用补偿,因为由于资金问题业主推迟签发了承包商所要求的变更令,在事实上使承包商的施工暂停了。

不能单纯根据发出指令的时间长短判断是否合理。合同管理官员在特定的时间内签发指令的义务只是其中的一种考虑。要根据具体案例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图纸或指令发出的期限是否合理。确定管理行为所须时间长度的合理性,要考虑许多因素。

有的时候指令的发出并没有花费很长的时间,但法院仍认为时间过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根据暂停施工条款对有争议的工程签发决定用了8天时间,法院认为构成延误。作出这样的判决的原因是,为一个已经比较了解的小的变更签发变更令和提供资金花费太长的时间造成延误是不合理的。

相反,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认为,业主在开标以后119天授予合同并非不合理,这样根据暂停施工条款,对于该延误承包商是不能获得补偿的。本案中由于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明显的差距,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标书。该承包商提出上诉。总审计长认为对标书的拒绝是错误的。法院指出:要证明工程师有责任,必须证明工程师原来作出的拒绝标书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法院不能发现该决定的不合理。法院判决认为,工程师善意地信任了前一个总审计长的决定,即要求拒绝标书。此外,是承包商自己的投标书引起了延误,因为他没有仔细检查标书文件以保证这种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没有差距。

在实际索赔实践中,要证明管理行为构成延误是不容易的。一个总的原则是,所有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签发变更令上,还是在其他方面。延误不合理就应当对因此增加的费用承担责任。不及时在合同管理上作出反应,可能导致暂停施工的索赔。即使没有该索赔条款,索赔也可以根据业主干涉承包商施工造成不合理延误而产生,或者根据默示的不能不合理地干涉他方施工而产生。即使在合同中有”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条款,因管理行为迟缓而导致的延误索赔仍然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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