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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构成加速施工?承包商根据加速施工是否可以要求费用补偿?建筑合同一般规定,合同一方(业主或工程师)有权指令另一方(承包商)加速施工。在合同中规定的指令加速施工的权力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同另一方不执行该指令就是违反了合同,法院甚至可以强制执行加速施工的指令。加速施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而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权要求业主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FIDIC
46.1)。另外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合理理由,而业主不给予延长工期,却仍要求承包商按原来的工期完成施工。这时,承包商如果超过原来的竣工期限,就要蒙受误期损害赔偿条款规定的罚款。为避免罚款,承包商必须增加人力和物力,甚至加班加点,由此增加了承包商的费用支出,形成赶工费。这是由于工程师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的,因此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赶工费,要求经济补偿[1]。 一般认为,根据变更条款,承包商要索赔加速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必须进行下列举证:1、承包商的延误是可以原谅的(有合理理由应当给予工期延长);2、承包商接到了加速施工的指令;3、承包商实际进行了加速施工并发生了额外费用(extra)。 在建筑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有“推定加速施工”的概念。推定加速施工索赔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成立,即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而业主明示或推定的指令承包商遵守原来的施工日程。如果业主不能合理地给予补偿,则承包商可以根据推定加速施工通过诉讼取得费用补偿。加速施工理论强调承包商请求工期延长的及时性和适当性。推定加速施工理论的意义在于,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的请求,业主和工程师不能武断地放到一边不予理睬。实践中业主经常说:“我们现在还不能批准工期延长,只有你们承包商不能按照原来的施工日程完成施工,我们才能考虑。”这种态度不仅错误,也将导致他们承担潜在的责任。承包商加速施工索赔成立与否,能否及时完工并不是必须的,关键要看承包商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拒绝了承包商加速施工索赔,法院指出:承包商要求加速施工索赔必须在施工中已经要求过顺延工期,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法院指出,如果业主有明确的不能容忍工程延误的表示,对承包商要求顺延工期这一条件也算满足了。 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业主在收到承包商延长工期的请求后没有采取行动。业主实际知道根据不利的施工条件承包商应当取得工期延长,业主的现场代表也向承包商的监督员建议过承包商已经比施工日程落后了,而且所有的人也都担心工程能否按时完工。基于这些理由,法院认为承包商对推定加速施工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该法院简洁明了地归纳了推定加速施工的构成要素:1、一段时间的合理延误;2、业主有机会批准或否决因该延误而要求的工期延长;3、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批准工期延长或拒绝了工期延长;4、与在适当调整的日程或完工时间内完成施工相比,完成该指令需要更大的努力;5、承包商进行了加速施工并导致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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