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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计算延误期间?误期损害赔偿条款一般都是规定延期竣工每日业主扣留一定数目的工程款,因此适用误期损害赔偿条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延误期间。确定延误期间并不向乍看起来那么简单。一种情况是,如果合同规定了竣工时间,而且时间是基本条款(即时间条款特别重要,合同规定不允许延期竣工,比如在奥运会开幕前建好某体育馆),则该竣工时间就是计算误期损害赔偿的第一天。但这种情况是特别情况,绝大多数建筑合同均有延长工期的规定。例如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了可以给予工期延长的各种情况: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拖延;以及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一些情况,如延期提供图纸、发现化石、未能及时给出现场的占有权等等。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3条也规定了顺延工期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有顺延工期条款的情况下,延误期间的起算日期,即最后的(合同)竣工日期必须向后推到一个合理的时间,将顺延的工期考虑进去。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新的(合同)竣工日期应及时用书面文件确认,否则经常为此发生争议,甚至导致诉讼。 在批准了工期延长的情况下,确定新的起算日期并不困难。问题是原来的(合同)竣工日期被放弃了,而新的(合同)竣工日期没有确定,如何确定起算日期就很成问题了。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通过通知或在经过一个审慎确定的合理的时间以后,新的完工时间确定了,如果当事人还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误期损害赔偿就应当从新的完工时间开始计算。 误期损害赔偿的截止日期的确定要比起算日期更复杂一些。该截止日期就是实际竣工日期。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人认为实际竣工日期就是最终的、完全的或者说100%的完工。但这不符合建筑工程的通常惯例。合同如果有这样的要求,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就容易被指责为惩罚性条款。因为在工程基本完成,能够实现其功能的情况下,剩余的零星扫尾工程,如清理现场等工程不会给业主造成损失。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计算日期的截止日期一般确定为基本完工或实质性完工的时候。对于什么是“实质性”完工,我们认为有关仲裁人应当考虑技术等各种因素给予合理的确定。作者的理解是,工程已经基本完成,能够实现其功能,剩余扫尾工程不会给业主造成损失。因此,实质性完工并不是仅仅依据完成施工的百分比,如果整个工程不能实现其功能,不能认定为实质性完工。如果还有众多小的项目没有完工,但它并不影响整个工程的运行,则也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完工并作为计算误期损害赔偿的截止日期。 在一个案件中,法院讨论了“实质性完工”问题:实质性完工主要涉及“因不履行而解除合同”案件中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用。实质性完工在用于解除合同与用于计算误期损害赔偿时,含义是不同的。在用于计算误期损害赔偿时,审查的是仍在施工工程的性质,以及该工程能够完成指定目的的程度……问题是业主是否能按指定的方式使用该设施。确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是不适当的。 业主能按指定的方式使用设施和业主获得一个最终完工的设施之间是有区别的。误期损失赔偿是为了补偿业主没有使用设备造成的损失,即因为没有使用该设备而导致的合理预期损失。这样,业主使用了该设施,继续计算业主的预期损失就不合理了。但是,即使业主开始使用设施,承包商也不能无限期地拖延未完工程,尽管是一些非主要项目的完工日期。如果完工日期不适当地拖延,或者维修施工不适当拖延,就表明承包商缺少适当的勤勉,业主根据承包商“不履行而解除合同”就是合法的。因为维修施工也是一项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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