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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放弃工程,误期损害赔偿的截止日期如何计算?

承包商放弃工程施工合同,对该承包商而言就没有实际竣工日期,但不能因此就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无限制地让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地说,承包商放弃施工,不能将承包商放弃施工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而应当在该放弃施工日期以后的某一时间作为截止日期。但该日期应怎样确定呢?在一个案例中法院阐述了大多数人的观点,即不能按照承包商放弃施工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而应向后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本案中工程并没有实质性完工,业主重新招标完成了剩余工程。法院指出:

如果合同规定误期损害赔偿计算到工程全部完成,适当的规则是允许业主取得误期损害赔偿的时间应超过承包商宣布放弃工程的时间。相反的规则是对因为放弃工程而要求误期损害赔偿的权利(业主权利)加以限制。受害方(业主)应当合理地、尽快地完成工程。后续承包商的不适当延误导致的损失不能要求放弃工程的承包商承担。

作者认为,在承包商放弃工程的情况下确定误期损害赔偿的日期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比较进度计划,承包商放弃工程时已经延误的工期;因承包商放弃工程而迫使业主另行寻找其它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而合理延误的工期。上述日期应当计算到误期损害赔偿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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